“罚了款,问题就解决了吗?企业知道自己错在哪了吗?”
这是行政执法领域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现实中,罚款常常被视为执法的终点——罚单一开,任务完成。但《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说得很清楚: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处罚不是目的,让企业“自觉守法”才是。这个原则在实践中如何落地,直接关系到企业能不能从一次“被罚”中获得改正的方向,也关系到行政执法到底是在“解决问题”还是在“制造对立”。
什么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两层含义:
第一层——处罚本身不是目的,教育才是终点。 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的最终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而非单纯施加惩戒。如果罚完款违法行为没有纠正、企业没有意识到哪里违规,那处罚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
第二层——“处罚”和“教育”可以并用,但不能“以罚代教”。 有执法错误地认为“罚了就是管了”,但法院明确: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责令整改的决定,应当给予相对人必要的整改时间,只有在相对人逾期拒不整改的情形下,才能依法施以惩戒。 某地综合执法局责令企业整改噪声超标问题后,次日就直接处罚,法院认为这“明显违反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务中的三种典型运用方式
方式一:不予处罚+教育引导
这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最典型的运用——不罚,但教。
遂宁案例:环保领域的一次“普法教育会”
遂宁市某口腔公司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即使用射线装置,属于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生态环境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但随后专门召开了一场“不予行政处罚普法教育会”——宣读了不予处罚决定书,解读了环保法规,提出了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建议。
这就是“不罚+教育”的完整逻辑:企业没交罚款,但知道了正确的合规路径,从“要我守法”转向“我要守法”。
成都轻食店案例:先减罚后培训
成都某轻食店使用过期乳制品制作酸奶杯。考虑到首次违法、情节轻微、配合调查,市场监管局作出警告、没收过期原料、罚款200元的减轻处罚。但处罚之后没有结束——执法人员一对一指导该店进行合规整改,同时组织了30家同类业态的经营主体开展行业培训,发布轻食行业食品安全风险提示书,推动“事后处罚”向“事前预防”转变。
方式二:责令改正+合理整改期限
“先给机会改,不改再罚”——这是很多地区倡导的“柔性执法”路径。
法院在审查行政处罚时明确:行政机关责令企业整改,应当给予必要的整改时间,只有在企业拒不整改的情况下,才能施以处罚。 某地综合执法局因KTV噪声超标责令整改,次日即处罚,法院以违反“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判决撤销处罚决定。
德阳、广元等地也在推行的做法是:对首次违法的企业,先提醒、劝导、约谈,给予改正机会,只有在拒不改正或造成危害后果时才转入处罚程序。
方式三:从轻减轻处罚+事后回访+以案促治
即使处罚了,“教育”也不应该停止。
简阳市某酒楼被抽检的老姜重金属超标。市场监管局查明:初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依据相关规则,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7.36元、罚款500元的减轻处罚。处罚后,执法人员“事后回访”,指导酒楼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规范溯源流程。
从“罚完就走”变成“罚完还管”——通过回访帮助企业在合规框架内继续经营,不让处罚变成企业的“灭顶之灾”。
四川(成都)最新实践:制度化推进
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中,成都明确提出构建 “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 的服务型执法模式。德阳也在推动执法理念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在依法查处的同时注重“惩教结合”。
广元市全面推行“一目录五清单”——将不予处罚、免于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五种情形清单化、公开化,累计办理“不罚、轻罚”案件961件,受益主体912个,涉及金额1865.2万元。
对企业而言意味着什么?
“教育”机会是可以争取的。 如果企业符合“初次违法、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等条件,在陈述申辩中可以明确提出适用“首违不罚”或“轻微免罚”,并要求行政机关在程序中履行“教育”义务——约谈指导、风险提示、合规培训等。
“责令改正”是机会,不是“没事了”。 如果收到责令改正通知,务必在指定期限内完成整改。错过期限,就可能面临“拒不整改”的升级处罚。
积极配合的态度本身就是裁量因素。 多个案例显示,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积极整改,是适用“从轻减轻”甚至“不予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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