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可以复议,那行政指导、信访答复、调解协议呢?这些都能复议吗?”
“政府文件规定不合理,我能直接告文件吗?”
这是很多企业主在面对政府行为时的困惑。不是所有“政府做的事”都能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划了一条清晰的线:只有“行政行为”可以复议,而“行政行为”的范围,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用“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的方式说得明明白白。
搞不清这条线,你可能白白浪费时间申请;搞清楚了,你才能在合法权益被侵犯时,第一时间找到正确的救济路径。本文为你全面解读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一、可以复议的“正面清单”——15类情形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以“肯定式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这意味着,以下15类行政行为,你都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行政处罚类: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行政拘留等处罚决定不服。
行政强制类: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行政许可类: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如变更、中止、撤销)不服。
行政确权类: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征收补偿类: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行政赔偿类: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工伤认定类: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经营自主权类: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反垄断类: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类: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行政不作为类: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行政给付类: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行政协议类: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政府信息公开类: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兜底条款: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不能复议的“负面清单”——4类事项排除
同样,新《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以“否定式清单”的方式,明确了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以下4类事项,复议机关不会受理: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即“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4.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实务中,第4类“行政调解”是容易产生误解的高发区。 一个典型案例中,当事人因农田被淹向镇政府投诉,镇政府组织调解但未能解决纠纷,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明确认定:调解行为取决于双方自愿,并非行政机关单方面创设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另一个类似案例中,当事人因房屋拆迁等事项向区政府举报,认为区政府未履职申请复议。法院认定:举报事项属于要求上级机关履行内部层级监督职责(即信访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三、附带审查的“特殊通道”——可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
如果你认为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如某部门规范性文件)本身不合法,你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可附带审查的范围包括: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注意:规章本身不能附带审查,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给你的实操建议
收到行政决定,先看属于“正面清单”哪一类。 如果属于处罚、强制、许可、征收补偿、行政协议等15类,就可以申请复议。
对照“负面清单”排除不可复议事项。 如果属于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人事管理、行政调解等4类,复议机关不会受理。
区分“信访处理”与“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核、复查意见等,通常不被认定为行政行为,不能复议。如果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事项有法定查处职责,其不作为或处理决定才是可复议的行政行为。
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理,可附带审查。 如果你认为处罚依据的某部门规定不合法,可以在复议申请中一并提出附带审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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